1、对保险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,并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及时报告保险公司的重大风险隐患。 2、权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数据、文件、资料等相关信息,保险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不得非法干预,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。 3、有权参加涉及其职责范围内相关事务的保险公司董事会会议,并发表专业意见。 4、分析、研究经验数据,参与制定保险产品开发策略,拟定保险产品费率,审核保险产品材料; 5、负责或者参与偿付能力管理; 6、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再保险制度、审核或者参与审核再保险安排计划; 7、评估各项准备金以及相关负债,参与预算管理; 8、参与制定股东红利分配制度,制定分红保险等有关保险产品的红利分配方案; 9、参与资产负债配置管理,参与决定投资方案或者参与拟定资产配置指引; 10、参与制定业务营运规则和手续费、佣金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付制度; 11、根据中国保监会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,审核、签署公开披露的有关数据和报告; 12、根据中国保监会规定,审核、签署精算报告、内含价值报告等有关文件; 13、按照本办法规定,向保险公司和中国保监会报告重大风险隐患; 14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总精算师应当根据职责要求,向保险公司总经理提交重大风险提示报告,并提出改进措施:(一)出现可能严重危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的重大隐患的;(二)在拟定分红保险红利分配方案等经营活动中,出现严重损害投保人、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的。总精算师应当将重大风险提示报告同时抄报保险公司董事会。 15、对于保险公司未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解决重大风险提示报告的,总精算师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。 16、中国保监会或者保险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
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,保险、精算、金融、管理专业 5年以上大中型保险公司总部管理工作经验,5年以上精算部门级工作经验 考取中精,北美,英精等证书3年以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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